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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作 者: jiayibin     
-时 间: 2005/10/9 14: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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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一、总则

1、专利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治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特发明此专利。

2、适用范围

(1) 本发明规定了高温蒸汽灭菌技术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高温蒸汽灭菌方法集中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灭菌工艺推行集中处置,处置过程要确保消毒效果、废水废气的有效处理以及环境安全。

(3)本发明规定的高温蒸汽灭菌技术适用于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置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消毒医疗器械。

(4)采用高温蒸汽处置工艺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区,应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置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应严格监管,并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0号)和参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36号)、《医疗废物及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对这部分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5)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一)项中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或乙类(如SARS)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格利观察、诊断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高度传染性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不应纳入本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处置范围,其处理处置应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如采用高温蒸汽消毒灭菌技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设置建设应当参照本发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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