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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院废水排放要求
-作 者: ltld01     
-时 间: 2013/7/26 1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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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医院污水预处理排放执行《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医院污水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院污水处理,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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