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果排放尾气超标,可能会被交警部门暂扣车辆,而因尾气超标被处罚的车辆在缴纳罚款后,还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复检合格单方可取消违章记录。这是广东省深圳市环保局与交警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针对路检中出现的尾气超标车辆执法困难而出台的新措施。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交警部门在机动车路检中对尾气超标车辆不再暂扣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仅对尾气超标车辆进行经济处罚,车主在缴纳罚款后即可自动消除违章记录。而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车主不再主动对车辆进行维修治理,更不主动参加复检,致使尾气超标现象依然存在,由此产生了尾气超标车辆治理的执法难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深圳市环保局与交警部门经多次研究,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大框架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交通行政处罚措施中引入环保法规,在公安交通行政处罚措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告)知书中增加相关处罚内容,以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的治理力度。
这些具体措施包括:在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中增加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可以暂扣机动车;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告)知书中增加了“未进行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上路”、“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标志上路行驶”、“尾气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等3种情况下的处罚条款,并在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系统中加以设置,尾气超标车辆必须凭环保部门出具的复检合格单方可取消违章记录。
这些措施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路检超标车辆车主不主动维修复检的问题,促进了机动车尾气的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