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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住宅节能改造可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08/6/20 6:49:00      字号:||

  本报讯(记者刘扬)《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昨天发布。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目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金: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农民自建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此外,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

  本市建筑节能工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止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十一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方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方米、老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方米、农民住宅75万平方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方米,以及覆盖16600万平方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