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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垃圾焚烧电厂

发布时间:2008/9/11 7:45:00      字号:||

  垃圾焚烧发电厂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昨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发电项目的环保管理。

  两部委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生物质发电项目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中新建。同时,还应根据恶臭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作为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新改扩建项目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在排放标准方面,这类发电项目必须确保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及其他常规烟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对二恶英排放浓度则参照执行欧盟的标准。

  环保部还要求,对于这些发电项目的环评,应增加公众参与的透明度,适当组织座谈会、交流会使公众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对于环境敏感、争议较大的项目,地方政府负责对公众的解释工作,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记者马力)

  - 名词解释

  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据了解,建成区的具体划定,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