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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何时不再缺位? 民主党派聚焦水资源保护

发布时间:2009/3/11 7:33:00      字号:||
  近年来,如何保护水资源引起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水环境标准和管理等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如何利用司法手段保护水资源,成为今年全国政协民主党派提案关注的内容。

  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难

  一份题为《关于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的提案,近日由民革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时,民革中央就提交过《关于发挥海事法院优势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这份提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鉴于水资源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为探索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途径,民革中央决定在已有提案的基础上,再次对水资源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巢湖、滇池等湖泊的实地考察,调研组感到,我国水资源污染形势非常严峻,通过科技、行政、经济等手段往往只能解决单一问题,加大水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调研组了解到,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对流域管理的规定过于笼统。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由此导致各行政区域污染责任不明,相互推诿。跨行政区域的大江大湖水污染案件受理存在障碍,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难。

  借鉴海事法院经验,加大水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水污染案件诉讼启动难、审理难。人民法院往往由于取证难等原因,不予受理或难以受理。即使受理了,由于水资源保护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庭,每个审判庭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审理环境案件,无法形成强大的保护合力。此外,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我国对污染企业的惩处不力。在水行政管理上虽然是水污染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在法律上却没有规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更缺乏追究责任的程序。

  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同时延续去年的有益经验,在今年这份提案中,民革中央再次建议,借鉴海事法院经验,加大对我国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

  民革中央建议,建立健全以新《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水资源保护配套法律、法规,明确水资源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加大对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尽快制定《流域管理基本法》,将流域作为独立完整的客体进行协调和规划,实行统一和综合管理,突破行政性分散管理体制的约束。

  环境类案件按流域实现集中管辖和审理

  民革中央建议,应成立专门的环保法庭,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统一司法管辖权,对环境类案件按流域实现集中管辖和审理,由环保法庭统一审理和执行涉及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现专业化审判。如淮河、黄河等流域的水污染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个临近的海事法院或河流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集中受理。这样可以加强人民法院与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司法权对环境执法权的支持、保障和监督力度,形成保护水资源的合力。

  同时,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确定环保部门、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均可作为国家或公众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原告起诉加害人,加大对水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发动公民积极协助并监督政府进行环境管理。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就在民革中央提交提案送达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组时,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完善饮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的建议》的提案也同时送达。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认为,从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而言,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到地方关于饮用水资源保护的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以从法律层面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认为,饮用水资源不同程度遭受污染和破坏,严重威胁着下游及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存。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变化,也迫切要求建立针对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的国家层面的法律约束。

  水污染严重的法制根源在于政策法律不完善

  目前,全国河流、湖泊水库污染严重。对此,民盟中央提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污染物减量处理市场化、污水大规模资源化利用是河湖污染治理的三大关键点。而这些问题的认识根源在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体制根源在于传统做法和计划体制相当普遍,法制根源在于政策法律不完善。对此,民盟中央提交了《关于河湖污染治理对策的提案》。

  民盟中央建议,通过技术创新和方式创新,既治理河湖污染,又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和农业进步。制订国家和地方开发性河湖污染治理规划和行动方案,制定完善的鼓励政策,出台指导意见。

  迫切需要调整水质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众多、部分行业标准严重低于综合标准、新标准已执行和旧标准未废止、标准分级不一致等问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加强水环境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建议》认为,我国迫切需要调整水质标准制定方针,推进水质标准修订,改善水环境质量,尽快建立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环境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