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8日电 (记者刘毅)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对中华
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立案审理。这标志着我国首例由
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
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全面启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
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常纪文介绍说,
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是基于保护
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由一些特殊的主体提起的非私利性质的民事
诉讼。《民事
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纪文指出,“支持 ”意味着社会团体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而此次中华
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设定,是
环保社团组织环境公益
诉讼的第一案,是我国
环境维权领域中的重要事件。
中华
环保联合会是
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
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
社团组织。2009年5月,中华
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君山北路80余户居民的投诉,反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长江饮用水水质和居民的生活
环境。中华
环保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多次实地调查,发现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基于此情况,中华
环保联合会认为: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周边
环境,影响了周围不特定人群的生活质量,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造成威胁,侵害了公共
环境利益。
7月6日,中华
环保联合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公共
环境利益的侵害,消除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的威胁。经审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