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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保处于历史最有利的发展时期

发布时间:2009/9/8 7:27:00      字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00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把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监管,创造性开展工作,部分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一、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的需要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四)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

 

(五)是履行国际环境责任的需要

 

二、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展

 

(一)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已摆上重要议程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明确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20087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切实把农村环保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提出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重要政策措施。中央财政首次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5亿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09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3个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对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做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年,中央财政又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

 

各地落实中央部署,相继召开会议,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宁夏等省市区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和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四川、福建加大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河南等地探索了加强县以下环保机构建设,湖南长沙实行农村环保村民自治,建立村规民约,农民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青海、西藏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牧区特色经济发展

 

(二)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工作得到加强

 

为加强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基础上,正在开展《自然保护区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一些省区也先后出台有关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或规章。陕西、甘肃分别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办法》,江苏省加大了《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立法进程,黑龙江省起草了《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实施细则》和《管理工作规定》,广东省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中央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制订生态补偿政策。原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建立煤炭开采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起草制定了《山西省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办法》、《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及配套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浙江省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每年安排6亿元资金,重点对主要水系源头45个市、县进行生态补偿。山东省印发了《大汶河流域上下游协议生态补偿试点办法》。海南省正在制订《海南省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考核问责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责任考核制度。西藏自治区开展了草地生态补偿试点。

 

(三)生态省(市、县)建设成效明显

 

目前,全国已形成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生态示范建设系列,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态省(区、市)建设。全国有500多个县(市)开展了生态县(市)建设,其中1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市、区)标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达629个。在深化生态省(市、县)建设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实施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编印了《20032007年生态省建设工作报告》,全面反映了五年来生态省建设的成果。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辽宁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许多开展生态省(市、县)建设的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省(市、县)建设是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和有效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进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干线、大舞台、主战场的最佳形式,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目标模式,对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展开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开展基础调查。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菜篮子”种植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主要污灌区污染状况、土壤肥力和地球化学元素专项调查等一系列基础调查工作。近来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启动。二是完善制度规范。制定并发布实施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标准和技术规范,一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三是强化监管防控。不断强化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点源污染;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有机食品;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控制面源污染。四是提升科技支撑。在863973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中,先后安排了一批与土壤有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五是组织试点示范。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开始启动,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正在展开。

 

环保总局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全面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取得了很大进展。截止目前,全国共采集土壤和农产品样品78940个,完成了78852个样品的分析测试,获得近300万个有效调查数据,制作图件8575个。

 

(五)区域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在多年工作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合布局、资源开发监管、生态保护和建设具有宏观指导意义。先后印发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开展了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浙江省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环境功能区划、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等因素,以县域为单位开展了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点,并以此为依据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落后产能淘汰、资源开发项目监管、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环境保护部门“一票否决”的作用。江苏省基本完成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分、电子地图绘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已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川省围绕川西北江河源头区、川西高山高原区和攀西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实行抢救性保护。青海省组织完成了青海三江源生态监测数据库应用开发—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建设。国务院批准实施了《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为构筑稳固的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工作得到加强

 

环保部门与旅游部门共同印发了《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正在制订《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联合批建了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环保部门配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推进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订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一些地区加大了对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了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甘肃省颁布了《油田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制订了《固体矿山生态修复标准》,对重点地区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江苏、浙江、山东、河北、宁夏、广西、贵州等许多省区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管。湖北省加强了对资源开发、交通、旅游等生态类型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与生态监管工作。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加强了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

 

(七)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进一步强化

 

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目前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531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形成了类型比较多样、格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体系,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通知》。环保、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和中科院等七部门首次联合开展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工作,对福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江西、山东七省市的4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估,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开展了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加强了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审查了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申请,推进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各地也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管力度,内蒙古、吉林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评估,提高了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质量。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考核(试行)指标》,甘肃省出台了《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宁夏制定了《宁夏自然保护区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八)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有序推进

 

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国际履约和国内保护实践中取得较大进展,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正从概念走向行动,保护成效初步显现。围绕2000年联合国峰会确定的关于“2010年大幅减缓生物多样性损失速度”的目标,调动和发挥各方力量,从中央到地方做了大量的研究、执法、教育、宣传、国际合作和试点示范工作,使得全国生物多样性损失速度得到初步遏制,各类生态系统功能基本稳定,物种资源得到初步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保护格局基本形成。

 

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组团参加了公约全部9次大会和相关技术会议,按时保质完成了4次国家报告,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与农业、气候变化、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共享等10多项重要议题谈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生物多样性大国的地位和在发展中国家中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价。1994年颁布以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得到较好贯彻实施,7个具体目标基本得到实现。目前正在编制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07年至今,已在全国16个省市区开展了省域生物多样性评价,评估生态系统、物种资源状况,提出管理依据和对策,取得了符合实际的评价结果,为开展全国范围的评价奠定了基础。

 

拓宽渠道,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开展合作研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试点示范。2000年以来,“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框架项目”,“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廊道项目”,“中俄跨界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相继开展,起到了较好的保护和示范作用,促进了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当地群众的参与和保护意识,推动了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落实国务院决定,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2004年起,为摸清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底数和受威胁的状况,联合17个部门在全国开展了重点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参加调查的有全国100多所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1000多人,目前已取得了阶段调查成果。到2008年,初步建立了“国家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平台”,编目数据总量达14万余条,关乎国家长远战略利益的重要生物物种资源已经收录完成。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印发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对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长远的安排。

 

    履行《生物安全议定书》,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我国于2005年成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了“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损害赔偿与补救”、“转基因风险评估与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等议题的国际谈判。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印发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和《关于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的通知》。组织开展了“典型省份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环保用微生物现状调查”和“转基因棉花环境影响监测”,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与任务

 

(一)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于历史最有利的发展时期

 

尽管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各方面的困难和挑战都很大,但在新形势下,我们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一是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第一次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政策、措施,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二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越来越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分踊跃,为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国际环境合作不断加强,管理思想和理念不断更新,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国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借鉴和促进作用。

 

四是我国经济长期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特别是中央把扩大内需与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加大了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和支持。

 

(二)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必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指导,分区推进;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是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以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和强化监管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为保障,以加强农村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完善农村环保经济政策和推广农村环保适用技术为支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编制实施《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大力开展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为重点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

 

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土壤环境监管试点,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研究工作。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监测,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评价制度。优先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定期开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监测。

 

二是以生态省(市、县)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生态省(市、县)建设,重要的是建设过程,也就是在发展过程中,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污染严重和生态退化等诸多问题,特别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三是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充分发挥生态功能区划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机制,探索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模式,加快江河源头区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速度。

 

制定和完善矿山开发、旅游开发、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等生态保护法规、规章、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手段,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建设活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模式。

 

四是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和生物物种资源。建设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实施《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建设水平,推动自然保护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法规体系,做好自然保护区评审、评估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实施《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标准、制度,加强出入境查验,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流失。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协调管理和应急机制,开展外来有害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加强对转基因生物体的监管,努力使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生产、转运、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履约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内履约机制,推动有关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政府、科研单位和相关生物技术企业的信息交流机制,使我国生物多样性的资源优势得以科学有效的发挥。

 

四、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拟定有关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自然保护区法》、《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物种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和《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建立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如矿山生态恢复标准、生态脆弱区评估标准、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评估标准、生态旅游标准等,使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环保部门将积极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研究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等。确定若干优先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三是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加强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部门合作,加大对资源开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

 

四是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建设活动。推动地方在发展过程中,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进步。

 

五是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加大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力度,定期对全国和各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推动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六是加大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积极履行生态保护的国际公约,维护全球环境发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