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立法机关日前通过《
西藏自治区
湿地保护条例》,该法规是
西藏自治区出台的首份有关
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文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
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包括《
西藏自治区
湿地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38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
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建立
湿地资源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
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条例规定三种应当建立
湿地自然
保护区的情形,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禽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主要迁徙停歇地;珍稀、濒危的
湿地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天然分布区域;具有特殊生态保护价值或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
湿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应建立
湿地自然
保护区。
条例禁止擅自排放
湿地水资源、开垦
湿地,禁止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违法捡拾鸟卵或者破坏鸟卵等。违者将被罚款。
条例指出,要增强公民的
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愿从事
湿地保护活动,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
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
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或控告的权利。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为保护
湿地资源,中国于1992年加入《国际
湿地公约》。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称,
西藏自治区
湿地面积达600.4万公顷,占
西藏国土面积的4.9%,是
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