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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选址决策需给公众看得见的信心

发布时间:2011/4/18 8:16:00      字号:||

  在2009年因环评问题以及遭附近居民强烈质疑而搁浅的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4月12日,番禺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番禺垃圾焚烧厂的5个备选地址:大石街会江、沙湾镇西坑尾、东涌镇三沙、榄核镇八沙和大岗镇装备基地(新联二村)。据称最终选址将通过广泛讨论,根据群众意见、环评分析和专家的论证结果来确定(据4月13日《羊城晚报》)。

  在经过2009年“垃圾焚烧风波”以及随后有关垃圾综合处理的诸多讨论、争议之后,此次番禺区就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问题及相关议题的设置显得准备充分、胸有成竹,公布备选地址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做法也显示其对决策持开放姿态,无疑值得肯定和赞赏。

  然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关“利益攸关者”的切身权益,关乎政府公共决策的成败,故其决策的原则、依据、细节乃至全过程,以及围绕这一决策的民意集纳、信息透明、科学法则、路径选择、政府承诺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须具可查阅、可验证、可监督、可信任、可依赖的制度规范和细节措施。此乃公众垃圾焚烧这一公共决策的信心所在。

  其中,民意的充分表达,信息的公开透明,技术选择的科学理性,政府监管机制的诚实守信等等都缺一不可,且须贯穿于垃圾焚烧这一公共决策的始终。而在大原则之外,各个环节的细节将决定公共决策的质量乃至成败,不可不察。

  毫无疑问,公共决策必须尊重民意,实行民主决策。这是体现决策之公共性的题中之义。但“尊重民意”往往又是“知易行难”,尤其是具体到垃圾焚烧发电的选址问题上。首先民意表达要充分,公众表达诉求渠道要广泛而且通畅,特别是公众意见提交后将遭遇何种对待也须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体现。否则,公众意见的命运将难免遭遇“黑洞”———不知其踪、难得其果,显然不利于公众意见的充分表达。而有关部门也只提供一个信箱、一个电话、一个传真的征求意见方式恐怕是不够的,而对公众意见如何处理回馈、如何体现,至今未见严格机制和具体规范“出炉”,也没有庄严的承诺。因而,收集公众意见、回应民众诉求上仍有细节需改进。

  公共决策要坚持民主程序,其要义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同时又必须防止“多数人暴政”,尤其是像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这类民意可能分化的问题。因而,在民主决策中,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利益攸关的那部分人的诉求。倘若决策实在没法避免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那么就须有利益补偿(或维权)机制,以弥补其为公共利益所做的牺牲。

  科学理性是公共决策的根本,也是让公众对公共决策保持信心的依据。破解“垃圾围城”困境,政府选择“焚烧为主、填埋为辅”,依然需更非常充分公开的科学论证,尤其是对持反对意见者的见解需要充分披露,一来借此释除公众疑虑,二者显示政府不是“选择性”地听取专家论证。在公众垃圾焚烧依然心有疑虑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全面公开相关决策的科学依据,及其论证过程的相关信息,以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决策的信心。

  一言以蔽之,对这么一项事关公共利益的决策,政府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决策的行政伦理和责任担当,应有具体的机制和规范作保障,给公众以看得到摸得见的民主信心。(首席评论员 柳塘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