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在4月22日和10月10日分别刊发文章,对
中交股份刻意隐瞒其全资
子公司中交
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
烟台公司”)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了披露,该事件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10月12日,《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受损失企业已将中交
烟台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已立案,目前该案件正依法审理。
在媒体曝光该污染事件后,
中交股份对媒体称: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滩涂养殖户并未就民事侵权索赔事宜起诉乳山市港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中交
烟台公司。
记者查阅到,
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的签署日是2011年9月21日,但是记者在《乳山市新嘉华水产有限公司关于
中交股份子公司施工造成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声明》看到,新嘉华公司已将中交
烟台公司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中交公司因施工造成“特别重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并承担污染侵权责任,诉讼标的为1.85亿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审理期间。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法律顾问李纯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记者表示:
中交股份以及中交
烟台公司对中交
烟台公司被起诉一事不知情,我们希望新嘉华公司等养殖户起诉我们,这样有助于事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