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
环评制度,被
环保部责令整改并罚款20万元。
中新网能源频道从
环保部了解到,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报批的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有关
环评制度的规定。
环保部表示,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减少行政处罚对该项目的负面影响,主要理由如下:1、针对四期围填海区域地质条件复杂,造陆周期长的情况,开展了形成四期工程港区陆域的围填海工程。2、根据国家海洋局有关围填海实施要求,采取了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方式,开展了
环境监理和监测,
环境质量处于受控状态。3、公司认识到违反了国家
环保法规,该项目已于2011年11月全面停工。
环保部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
环保部决定责令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中新网能源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