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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生113起污染事件 过半未公告

发布时间:2012/9/5 9:11:00      字号:||

过半公司未发公告,专家警示投资风险

  《经济参考报》记者3日获悉,环保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简称“政研中心”)等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屡创新高;2012年仅第一季度的环境事故发生次数就与2008年、2009年全年持平。此外,在我国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7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113起环境污染事故,其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从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到中海油、中金岭南、升华拜克、北矿磁材等公司接连曝出重大污染问题。对此,环保部政研中心与中央财经大学联合课题组在对2003年1月至201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与股价变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部分上市公司以及监管部门等进行调研和访谈,形成了《环保春风难绿股市》研究报告。

  据课题组统计,从2003年1月到201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每年发生次数呈上升态势。2004年、2005年、2007年事故分别为9起、9起、12起;2010年事故数创当时新高,共14起;2011年事故数再创新高,达到41起;2012年仅统计了第一季度就已经达到6起,与2008年、2009年全年发生次数持平。

  该课题组对上述77家上市公司发生的113起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其中有18家上市公司发生多次环境事故,如中海油服等公司,发生环境事故多达7次。在这113起环境事故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仅有16.9%的公告在事故发生或媒体曝光两日之内发布;事故1个月之后才发布公告的公司高达9%。

  “环境风险没有成为威胁我国上市公司和行业股价增长的重要因素。”该课题组专家告诉记者,“股价对上市公司环境事故的反应明显具有滞后性,且市场10天左右就能消除这些负面影响。”上述研究报告显示,从2003年到2012年第一季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113起环境污染事故的股价影响看,在媒体对环境事故进行曝光之后,股票收益率并没有立即转负,而是到曝光后第3天才逐渐转为负值,并于第6天降为最低值。而后,随着股价一路上扬,于事故曝光后第10天达到收益率最大值,此后逐渐恢复正常。

  以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为例,记者发现,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故发生,直到7月13日才由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予以披露,随后紫金矿业股价开始下跌,但到了7月20日,其股价却迎来了涨停,当天成交额达到了14.52亿元之多。有环保专家告诉记者,“紫金矿业曝出污染事故后的股价在其后6个交易日的跌幅加起来不到11%,而经过此次涨停,股价已接近公告之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专家3日解释称,当前资本市场发行审查、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规定更侧重于财务指标,即企业挣不挣钱,这导致了企业的资源环保成本长期“外部化”,无法将其货币化并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股价在环境事故发生后不降反升。

  环保环境规划院战略规划部研究员蒋洪强也提醒投资者说,“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因落后工艺设备遭淘汰关停,或因环境污染被环评限批、受经济处罚带来的资本风险加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应引起高度重视。”

  除了投资者意识因素,上述课题组专家向记者分析道,大型企业的盈利和扩张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有着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甚至支持其高污染、高耗能的现实,当证监部门叫停某些上市公司的融资,上市公司就会和当地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寻求“曲线上市”。

  该专家举例称,2007年下半年呈报证监部门的37家企业中,有10家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IPO)或再融资被叫停,但到了当年年底,这些被叫停的企业仅仅剩下两家,其他企业仍然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只是时间推迟了而已”。

  上述专家进一步说,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一些拟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变通”方式通过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实现企业的上市环保准入。而企业上市后由于缺乏后续的监管手段,某些污染企业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上述课题组专家介绍,现阶段,我国已实施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制度,但仅限于重污染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非绿”公司通过“漂绿”的办法获得了上市环保准入。

  该专家建议,今后应强化证券市场的环保准入制度,对所有拟上市公司的申请,除环保核查意见必须是其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应取消“限期整改”等变通方式。此外,除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环保核查意见,保荐人和保荐机构有责任对拟上市公司,尤其是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相关意见和结论,环保部门和证监部门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及指南》、《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方法》等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