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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解禁发泡餐具遭环保人士炮轰

发布时间:2013/4/11 9:33:00      字号:||

离5月1日发泡塑料餐具解禁日期越来越近,但公众期待的相关安全、环保等配套政策法规等一直未见踪影。

  4月8日,21世纪网独家报道《起底发泡餐具利益链:9亿环保账》,按环保回收需投6分钱每只计算,每年需要造成环保账目就达9亿元。14年来,为何诸多企业与行业协仍会不余遗力地为解禁发泡塑料餐具奔走?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负责人、与发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打了多年交道的董金狮向21世纪网透露,在5月1日发泡塑料餐具解禁之时,不会有任何的相关管理方法及机制出台,这是他多次找各部委进行沟通的结果。

  有关“禁白令”的产业政策在被推倒14年后重新出台,虽然国家发改委回应,说发泡塑料餐具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用具相关标准,并已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所进行了检验。但媒体、公众包括诸多民间组织在内直指发改委的五条解释牵强,有环保组织认为此次解禁存在瑕疵,严重缺少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已经向发改委申请公开解禁的理由和程序。

  同时有律师称,根据我国存在立法主体较多的事实,而发泡塑料餐具解禁相关生产、销售、回收等管理及机制未同时出台,地方有权选择不执行,解禁令仅限于指导性。

 

发改委解禁5大理由牵强

  今年5月1日,在我国被禁14年之久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销售将再次合法化。

  但21号令出台时发改委未给出任何解禁理由。在媒体及公众的一再要求下,3月28日,发改委对21号令进行了解读,但媒体、公众包括诸多民间组织在内直指发改委的五条解释牵强,并有环保组织炮轰发改委解禁令有瑕疵,包括自然之友在内的多家环保组织4月7日发出公开信要求发改委公开解禁的理由和程序。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删除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主要基于多种考虑:“它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用具相关标准;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一直在使用;可以节约石油资源;随手丢弃垃圾的行为已大幅减少,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建立”。

  针对上述5大理由,有业内人士表示不认可:关于发泡塑料餐具使用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标准,回收机制现在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无法回收就无法再利用,反而会造成更多的污染,而且国外包括美国在内很多国家都在禁止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

  董金狮也认为上述理由牵强,他表示 “发泡塑料”餐具能节约石油资源在理论上能够成立,但在实际中没有人回收,节约资源就成了空谈,而降解材质的塑料餐具80%以上都可以回收再利用。

  作为1998年北京发泡餐具回收的负责人之一,董金狮向21世纪网表示,发泡塑料餐具具有大量油渍等残留物质,没有人愿意进行回收,并且大量餐盒回收后清洗过程中废水还会造成二次污染。

  就此回收问题,还受到诸多环保组织的质疑。自然之友负责人向21世纪网表示,3月28日发改委给出的5大解禁理由很牵强,自然之友4月7日与多家环保组织联署质疑“PS一次性发泡餐具解禁”,希望发改委能做出回应。

  上述环保组织将就PS发泡餐具解禁发改委申请公开解禁的理由和程序,并认为在产品标准、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尤其是回收机制发布前不应正式实行21号发泡塑料餐具解禁令。但截止21世纪网发稿时,发改委未作出任何回复。

  关于发泡塑料餐具解禁令,发改委称会同工信部、商务部、环保部、卫生部、国家质监总局等7个有关部委多次商谈和会签,但截止目前为止除发改委外,并未曾见到其他部委有任何相关红头文件或信息公布。

  “不要有任何期待,在5月发泡塑料餐具解禁之时不会有任何相关措施的文件发布。”董金狮向21世纪网透露,他已经多次找各部委进行过了解。21世纪网试图联系各部委了解发泡塑料餐具解禁后的相关配套措施政策,但都没有回复。

  发改委21号令仅具有“指导性”

  2010年初,国家发改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删除了“应淘汰的落后产品目录”中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但2011年正式出台的该目录并未删除这一条目,原因正是我国尚未建立“针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销售、回收、中转、运输与处置利用的管理和机制”。并表示,上述工作完成后,择机将其从淘汰目录中删除。

  但让公众质疑的是,至2013年2月16日,发改委将发泡塑料餐盒从“应淘汰的落后产品目录”中删除时,并未有相关的管理和机制建立。

  另有不愿意具名的律师向21世纪网表示,此次发改委颁布的21号令仅具有“指导性”。该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中央军委享有立法权以外,下列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但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上述律师表示,如果发泡塑料餐具解禁涉及的回收等问题,需要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出具文件,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另外,该律师还表示按相关规定,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的执法部门完全可以按照地方法规和规章执行。(如1999年发改委发布发泡塑料禁止令时,上海颁布了84号令《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发泡塑料生产)。

  就此表明,发改委21号令仅具有“指导性”。该律师称相关的发泡制品生产企业还应当谨慎处理,如其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对发泡制品仍没有解禁的情况下,贸然生产仍然是违法行为,仍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与发泡塑料餐具厂家打了多年交道的董金狮也质疑,若发泡塑料餐具解禁后,之前偷摸生产的发泡塑料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再追究责任,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其查账看是否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