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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公益诉讼案企业赔1.6亿

发布时间:2014/12/30 18:59:00      字号:||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30日下午宣判,判决书向当事人送达。终审判决结果在赔偿数额上维持原判:涉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合计超1.6亿元。这创下为全国环保公益诉讼案赔付额之最。

  1.6亿余元,不仅仅是企业赔付的经济“罚单”,更是对污染环境付出的巨额代价。

  据终审判决书,法院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简称常隆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锦汇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美康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申龙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6家化工企业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盐酸、废酸等危险废物。

  这6家公司将危险废物以每吨1元的价格通过“销售”或直接交付的方式,提供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江中等四家公司,同时给予20元至100元不等的补贴,致使两万多吨危险废物失去监管和控制,最终被“买受人”偷偷倒入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之中后流入长江。

  经过媒体曝光和环保部门调查之后,1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被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将6家公司起诉至泰州市中法院,要求6家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等民事责任。


  今年9月10日,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随后,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月,在首个国家宪法日,该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院长许前飞亲自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发表出庭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当天,江苏省检察院邀请了6名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旁听了庭审。由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庭审现场云集了全国数十家媒体记者。

  据终审判决书,如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