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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吨垃圾倾倒长江 涉事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

发布时间:2016/12/25 13:36:00      字号:||
千吨垃圾倾倒长江,导致长江长江水域太仓段大量垃圾漂浮江面,污染数十公里。目前,涉事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千吨垃圾倾倒长江

倾倒垃圾污染长江水域案情备受关注。12月23日上午,长江江苏太仓段江边,当地近百名工人在江堤清理被江水冲刷上岸的垃圾。12月1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简称长航所)反映,近几日长江水域太仓段大量垃圾漂浮江面,污染数十公里。

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长江太仓段水域及其岸边漂浮大量垃圾,并不时出现医疗废弃物,伴有恶臭,对长江太仓段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1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巡查时发现,2艘锚泊船“鲁济宁货4155” “长虹机568”船员正在冲洗货舱。进一步询问发现,2名船员在回答起运港、卸货港、货物类别、装卸货时间、AIS异常关闭原因等问题时,言辞闪烁、语焉不详。

经初步调查及两船船员供述,“鲁济宁货4155” “长虹机568”本航次与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垃圾运输合同,负责将垃圾运送至安徽省枞阳县同城盛运环保电厂。“鲁济宁货4155”“长虹机568”在浙江海盐黄桥码头将约1900吨垃圾装船后,先后于10月18日、23日开航经黄浦江进长江向上游航行前往芜湖,分别于10月24日、27日抵达芜湖水域抛锚。之后,按照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两船开往铜陵水域抛锚等待卸货,又于12月14日前后开往南通。途中,两船关闭AIS设备、航行灯,航行至长江太仓段白北水道,利用浮吊将两船装载的垃圾卸入长江

执法人员随后对周边气味、货物残留、洗舱水颜色等细节进行了甄别,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涉事船员承认了两船于17日夜间将船上装载的垃圾卸入长江。太仓海事局对这2艘船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中青网)

涉事人员构成污染环境

经审查,段某某等人交待,他们受浙江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雇佣,运输浙江嘉兴的生活垃圾长江太仓段水域倾倒。目前,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等4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浙江天顺公司法人倪某、股东周某已被警方控制。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