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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4人乱倒垃圾被判罚38多万

发布时间:2019/7/8 10:09:00      字号:||
7月3日下午,伴随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宗污染环境罪暨公益诉讼案件在惠东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县法院院长陈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叶海松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应诉。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这也是自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惠东县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分为两部分,在刑事阶段,检察官作为公诉人作出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5月介绍被告人黄某给被告人刘某协商倾倒建筑垃圾一事,黄某与刘某达成协议,约定黄某的建筑垃圾可以在刘某位于惠东县梁化镇的家后方倾倒,被告人周某作为见证人。黄某每倾倒一车建筑垃圾,林某、刘某、周某等人可以获利750元。同年5月21日至22日,黄某在上述地点倾倒23车垃圾,周某负责现场指挥车辆。在倾倒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制止。经鉴定,黄某等人倾倒的固体废物(铜、镍、锌、砷、铬)及其产生的渗漏液(铬)主要涉及的污染物均属于有毒物质。

2018年底,四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倾倒时间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707000元,造成事务性费用及复绿费用469000元。公诉人提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阶段,县检察院检察长叶海松宣读了起诉状,指出了四名被告人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并提出由四被告人承担评估费用384000元、恢复生态环境至基线状态否则赔偿792000元等诉讼请求。


被告人对赔偿责任无意见。检察长叶海松陈述最后意见,强调了被告人的侵权事实,并阐述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审判长陈健全程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合议庭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