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3月16日,
南通市海安
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某化工企业签订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协议,这家化工企业将承担33万多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5万多元为“惩罚性赔偿”。这是
南通出台全国
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后,成功依据依规办理的首起案件。
拿到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肇事化工企业负责人表示无异议,并签署了赔偿协议。这起案件发生于去年12月3日,企业位于海安市海溱河沿岸,当时,在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氟化氢气体泄露,槽罐车驾驶员出于逃生本能,驾车撞破厂区临河南侧围墙,导致事件处置过程中部分消防水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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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周晖介绍,相关部门及时关闭污染河段下游的支流涵闸,将受污染水体全部拦截在可控范围内。经指挥部和专家团队分析研判,采取熟石灰抛洒中和降解方式处置水体氟化物。
在积极做好
环境应急响应的同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同步启动,肇事企业将承担27万余元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企业还面临额外5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费用。此项罚款的依据是,
南通市
生态环境局在今年3月7日印发的《意见》,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内涵、适用范围、认定要件、取证要点、赔偿金额计算、磋商与诉讼衔接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规定。本案虽然是一起突发事件,但由于企业日常
环境管理存在漏洞,
环境事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
环境影响等原因,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案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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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建峰介绍,在以往填补损失的基础上,惩罚性赔偿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弥补造成的
环境损害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作为全国首例按照《意见》办理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对于其他地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具体何种情形适用惩罚金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此次化工企业承担的5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将用于后续开展替代性修复,在海溱河受影响区域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增殖放流本地水生生物,同时为保障以上鱼类的春夏季产卵,在海溱河河床底部设置人工鱼窝500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