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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发布时间:2007/6/28 7:14:00      字号:||
  福州市日前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这项制度规定,矿山采矿权人必须预先缴纳暂存资金,用于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记者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福州市规定,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影响系数确定。

  保证金缴纳分为一次性缴纳和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两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包括3年)的,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证金可一次性全额缴纳,也可以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的,首次缴纳的保证金应不少于总额的20%;余额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1年,应缴纳全部保证金

  福州市还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可按治理进度申请使用已缴纳的保证金。采矿权人完成治理工作后,应向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金额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及其利息不予返还,并直接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恢复治理经费超过保证金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记者 来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