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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破烂的”转变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发布时间:2007/4/13 8:25:00      字号:||
 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口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数以千万吨计,但国内市场每年却有数百万吨的废钢、上千万吨废纸等得不到回收利用,价值高达数百亿元。日前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力图改变这一状况,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将把传统意义上的“收破烂的”转变成对发展循环经济和维护社会秩序均有裨益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以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形式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该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该办法意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该办法规定: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