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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规定:重污染企业上市须经总局核查

发布时间:2007/8/21 6:47:00      字号:||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19日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对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作出明确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审核,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曾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他说,此次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组织开展环保审核的要求,是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

  他表示,这些重污染行业包括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国家环保总局〔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国家环保总局〔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国家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据介绍,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国家环保总局〔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等都需要进行环保核查。

  这位负责人说,核查工作完成后,国家环保总局将统一进行公示,并在该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