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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三不挂钩”彰显公正性

发布时间:2008/1/8 8:36:00      字号:||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朱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此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1月4日人民网)

  笔者认为,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三不挂钩”彰显公正性,将使普查数据更加客观准确,真实有效。因此,确定这样的原则乃超前之举,理性之举,科学之举,务实之举。

  一是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这一原则规定有效的防止某些地方政府为政绩计而影响污染源普查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众所周知,“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就是节能减排的“一揽子指标”,直接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的任期目标,而目标责任制考核涵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方方面面,同样也与领导们牵着骨头连着筋。如果污染源普查与这两个“大盖帽”目标挂上钩,那么,很难说普查工作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甚至有的地方上报数据要交由领导最后敲定,这样一来,其真实可靠可想而知。

  二不与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这一原则使环保部门作为直接从事普查的主体更加超脱,不受任何自身利益的左右。大家都知道,征收排污费既是对环境的欠量补偿,为污染源治理积聚必不可少的资金,同时也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毋须讳言,环保部门与征收排污费还有一定利益上的“暧昧之情”,甚至有的地方环保部门正常运行费用都与征收排污费挂钩,一荣俱荣,一毁俱毁,收不到排污费的基层环保局连人头经费都难以保障,别说砌大楼,坐小车了。因此,让此次污染源普查与排污费工作“桥归桥,路归路”,有利于环保部门公正客观、目不斜视、心无偏倚、善始善终地搞好此次普查。

  三不与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挂钩。这一原则有助于普查对象消除种种顾虑和抵触心理,积极主动地配合环保部门搞好此次普查。所谓处罚性收费,说白了就是罚款。也就是说,不能以普查数据作为任何行政处罚的依据,让普查对象因为提供了真实数据而利益受损。但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普查对象在普查期间可以肆意排污,环保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环保部门为了普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坚守“一数专用”原则,宁愿增加行政成本,对非法排污企业重新检查监测,掌握证据,依法处罚,不搞“一数两用”或“一数多用”。从一个侧面,也折射出环保部门为追求数据真实而次优选择的一种“雅量”。

  笔者期待着各级环保部门坚持全面调查,科学普查,依法普查,将第一次普查污染源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轨道,力求真实客观,公正公平,准确有效,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翔实、全面的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