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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现有环保法对政府决策监督不力

发布时间:2008/3/5 8:26:00      字号:||
  我国环保法共47条,其中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专门条款只有两条。仅去年,环保总局对淮河、海河、黄河等专项检查发现,11个省区的126个工业园区,有110个存在各类环境违法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在提案中呼吁:“立法克服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刻不容缓”。

  110个工业园区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这三份有关环境立法方面的提案,是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工程院进行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的子课题之一。在提案中,王曦罗列的一组数据可谓“弹眼落睛”——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掀起“环保风暴”,暂停30个建设项目。暂停的这些项目中,有一些是因为中央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违反了环境法律的规定。

  2007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首次采用“行业限批”手段,被“限批”的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4大电力集团的建设项目背后,不乏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环境法律的情况。

  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对淮河、海河、黄河、长江及重点湖泊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11个省区的126个工业园区,有110个存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等环境违法问题,占抽查总数的87.3%。

  “在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纵容一些企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王曦说,这是令人痛心的。

  环保法仅两条款涉及政府监督

  在王曦看来,我国专门的环保法对政府监督和约束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他举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有47条,其中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专门条款只有两条。即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什么行为算是构成环境破坏,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外的人员滥用职权,间接造成环境破坏的,是否该追究法律责任?”王曦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王曦在提案中建议,“应尽快立法克服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

  建议立法加强行政监察力度

  王曦建议,要加强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可通过制订新法或修订《环保法》,在环境资源法律中强化行政监察制度。“要纠正一个观念误区,诸如管理者不会出错、政府不会出错,这些观念都是错误的。出错了不要紧,关键是要从立法上予以保障和规定。”

  王曦透露,要将公务员政绩考核制度和政府问责制度同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联系起来,真正落实环境考核制。他表示,目前,国家人事部已完成修改并在部分地方推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其中一条是,不以GDP为考核标准,包括环境评估等指数也将纳入综合考虑范围。(冯兰蔺)